太阳能 新建低于12层的住房
从有关部门获悉,《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已开始征求公众意见。根据草案的声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节能验收,并出具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未经节能验收或者节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
向买方明确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政府应设民用建筑节能资金
为加强城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民用建筑节能法规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城市制定了青岛民用建筑节能法规(草案)。
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建筑节能领域的管理体系、编制规划和财政支持。
在财政支持方面,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研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现有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民用建筑节能宣传等。为确保建筑节能资金到位,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销售商品房应注明节能指标
征求意见稿对商品房开发中的建筑节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专项验收,未进行节能验收或节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向购买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12太阳能
商品房不仅要注重节能,公共建筑的所有者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价和识别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并公布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对于具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选择适当的供暖、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在清洁能源利用方面,太阳能热水系统得到了特别重视,“本市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预留内部管道”。此外“对因规划、技术等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当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此外,还应加快热家庭计量工作的推广。今后,实施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应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控制装置。住宅建筑安装的热计量装置应满足家庭计量的要求。公共建筑应安装能源分项计量装置。